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节选) | AI智能生成设计模板-千图AI

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节选)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 (六)欺凌同学,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的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四条 小学5—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研究讨论。 第六条 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当场批评教育无效,对教学秩序或他人安全造成现实影响的,教师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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