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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2、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3、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至上、严格执法、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
4、安全检查场所的设置应当与审判、诉讼服务、办公等区域有效隔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形成单一进口的封闭环境。
安全检查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和履行职务人员专门通道。
5、安全检查场所应当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监控系统、智能访客系统、金属探测门、X射线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酒精测试仪、储物柜等设施、装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检测仪、鞋底金属探测器等设备。人民法院配备的安全检查设施、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更新。
6、安全检查场所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配备防爆、防毒、防火和防暴力袭击等装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安全检查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多媒体、实物或者图片展示等方式,告知群众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
7、安全检查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安全检查工作可以在司法警察的带领下,由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等具体实施。司法警察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场所秩序维护、暂扣物品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
8、担负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安全检查工作岗位。
9、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应当设置引导、证件查验、安检仪器操作、人工检查等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负责秩序维护、告知等职责;证件查验员负责核对、登记证件等职责;安检仪器操作员负责物品安全检查等职责;人工检查员负责受检人员人身检查等职责。
安全检查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或者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工作岗位和人员。
10、司法警察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携带警务装备。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11、进入诉讼场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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